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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与法治舆情观察室:福建暴力传销窝点覆灭记



发布时间:2020/8/13 14:15:41   来源:传销解救师风清扬   

【商业与法治舆情观察室 http://www.blaw.org.cn 快讯】:(传销解救师风清扬)

 

风清扬反传销网讯:福建暴力传销窝点覆灭记

福建暴力传销窝点覆灭记

福建暴力传销窝点覆灭记

福建暴力传销窝点覆灭记

被告人许世康(化名“陈祥”),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04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街道**村**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6月14日被闽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20日经闽侯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闽侯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红,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802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湖北省利川市**镇**林场**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6月14日被闽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20日经闽侯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闽侯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国录(化名“郭瑞”),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24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湖北省南漳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6月14日被闽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20日经闽侯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闽侯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林波,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931197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河南省新野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6月20日被闽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20日经闽侯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闽侯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付建平,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828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鹤峰县**乡**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9月2日被闽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17日经闽侯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闽侯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韩建勇,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4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湖南省溆浦县**乡**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6月20日被闽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20日经闽侯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闽侯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孝林,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322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湖北省郧西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6月20日被闽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20日经闽侯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闽侯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易有良,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21198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湖北省襄樊市襄阳区**办事处**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8月7日被闽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8日经闽侯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闽侯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晓辉,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482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河南省汝州市**乡**村**号。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5月7日被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于2013年10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8月27日被闽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8日经闽侯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闽侯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华中军,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323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陕西省洋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6月20日被闽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20日经闽侯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闽侯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贯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03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6月20日被闽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帮助毁灭证据罪,于同年7月20日经闽侯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闽侯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钟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22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湖南省桃江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6月20日被闽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帮助毁灭证据罪,于同年7月20日经闽侯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闽侯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2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湖南省新邵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6月14日被闽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同年7月20日经闽侯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闽侯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化名“袁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426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6月14日被闽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同年7月20日经闽侯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闽侯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闽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世康、罗红、陈国录、黄林波、付建平、韩建勇、刘孝林、易有良、陈晓辉、华中军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贯某某、钟某某涉嫌帮助毁灭证据罪,被告人李某某、李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9月18日向闽侯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闽侯县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0月16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2月至2015年5月间,以被告人许世康为首的传销组织团伙,盘踞在福建省闽清县组织非法传销活动以牟取非法利益。其中被告人许世康系该传销组织的“经理”,被告人罗红、陈国录系该传销组织的“大主任”。2014年12月底,被告人许世康、罗红、陈国录、黄林波、付建平、易有良、陈晓辉、韩建勇、刘孝林、华中军等人以闽清县梅城镇物资大厦9楼为非法传销窝点。

其中,被告人黄林波系该窝点“主任”,被告人付建平系该窝点“管家”,被告人易有良、陈晓辉、韩建勇、刘孝林、华中军均系该窝点业务员。被告人贯某某系其它窝点的“主任”,被告人钟某某、李某甲、李某某均系其它窝点的业务员。该传销窝点采取诱骗、强迫的方式,诱使他人加入该传销组织牟取非法利益。

2015年1月9日左右,被告人付建平、李某某通过QQ将被害人杜某某从北京骗至闽清县汽车站。被告人李某甲受被告人陈国录指使,将被害人杜某某带至上述物资大厦传销窝点。被告人黄林波、付建平、易有良、陈晓辉、韩建勇、刘孝林、华中军即对被害人杜某某进行人身自由限制,并以恐吓、殴打、体罚等“抖人”手段,逼迫被害人杜某某加入该传销组织。

2015年1月中旬间,因被害人杜某某拒绝加入传销组织,受被告人许世康、罗红、陈国录指使,被告人黄林波、付建平陆续通过要求被害人杜某某长时间站立、深蹲、俯卧撑以及扛大米等“抖人”手段对其进行体罚虐待,并安排被告人易有良、陈晓辉、刘孝林、韩建勇、华中军以及王某某、王某甲、李某乙(另案处理)等人予以监督。在被害人杜某某体力不支之际,被告人付建平、易有良、陈晓辉等人还使用捂口鼻、拳打脚踢等方式对被害人杜某某进行殴打。

被害人杜某某被多次体罚虐待后,身体出现浮肿及呼吸困难等异常,被告人罗红、陈国录、黄林波等人因惧怕暴露该窝点而不予送医院治疗。2015年1月26日左右,被害人杜某某在该窝点内死亡。被告人许世康、罗红、陈国录随即指示被告人黄林波安排被告人付建平、韩建勇、刘孝林以及李某乙包裹被害人杜某某尸体,指示被告人贯某某、钟某某掩埋尸体。

被告人贯某某、钟某某在明知被害人杜某某系在传销窝点“抖人”过程中死亡,仍于2015年1月28日伙同被告人黄林波将被害人杜某某尸体运至闽侯县竹岐乡罗洋村,并将尸体抛弃于罗洋村水坝坝底。后被告人许世康安排物资大厦窝点传销人员及被告人贯某某、钟某某转移至江苏泰州的其他窝点。经鉴定,被害人杜某某系机械性损伤致死及机械性窒息致死的可能性无法排除。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5年6月12日在福州市晋安区被公安机关抓获;次日,被告人许世康在福建省闽清县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陈国录在福建省闽侯县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罗红、李某甲在湖北省恩施市均被公安机关抓获;同月18日,被告人黄林波、贯某某、刘孝林、韩建勇、华中军在江苏省镇江市均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钟某某在浙江省杭州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7月29日,被告人易有良在湖北省襄阳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8月20日,被告人陈晓辉在上海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同月28日,被告人付建平在深圳市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编织袋、被套等尸体包裹物(照片)等;

2.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材料、通话清单、房屋租赁合同、体检报告、员工考勤表、三轮车销售保修票据等;

3.证人证言:证人杜某甲、谢某某、邓某某、高某某、谢某甲、谢某乙、郑某某、陈某某、杜某乙、查某某、任某某、王某丙、马某某、罗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许世康、罗红、陈国录、黄林波、付建平、韩建勇、刘孝林、易有良、陈晓辉、华中军、贯某某、钟某某、李某某、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法庭科学DNA鉴定书、DNA检验鉴定报告、分析意见书与检验报告;

7.现场勘验、检查、提取、辨认等笔录;

8.其他证明材料:侦破经过、抓获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世康、罗红、陈国录、黄林波、韩建勇、华中军、刘孝林、付建平、易有良、陈晓辉非法拘禁他人,并以体罚虐待、殴打等暴力方式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贯某某、钟某某明知他人实施犯罪行为,仍帮助他人抛尸毁灭证据,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毁灭证据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某、李某甲伙同他人以拘禁方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晓辉曾犯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故意伤害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旻

代理检察员:肖琳

2015年11月16日

附:

1.被告许世康、罗红、陈国录、黄林波、韩建勇、华中军、刘孝林、付建平、易有良、陈晓辉、贯某某、钟某某现羁押于闽侯县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李某甲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 侦查案卷十四册,光盘三十张。

原文标题:福建暴力传销窝点覆灭记  来源 :传销解救师风清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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