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与法治舆情观察室 http://www.blaw.org.cn 快讯】:(天津政法)
日前,天津津南法院对被告人刘某等7人敲诈勒索和被告人丁某光敲诈勒索两起“校园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依法宣判,8名被告人被分别判处十一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刑期。据悉,两起案件系天津法院判决的首例涉及“校园贷”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11月至2018年9月,被告人刘某先后纠集被告人付某某、高某某、于某、尹某某、李某某、王某某、丁某某等十余人,在天津市津南、东丽等地,针对在校大学生实施“套路贷”,勒索财物,形成了以被告人刘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该犯罪集团由被告人刘某、高某某等人提供资金,通过网络宣传等方式,以低息、无抵押、无担保、快速放款等为诱饵吸引在校学生前来借款,以“民间借贷”为幌子,先以搜身、暂扣随身物品等手段,使借款人产生恐惧心理,再以诱骗、胁迫等方式与借款人签订远超实际借款金额,或者虚假的借款协议并制造资金走账流水,同时还编造虚假借款人身份信息,刻意隐瞒借款人学生身份,在签订借款协议后,向借款人收取协议中并未约定的不合理违约金、下户费、介绍费、联络费以及因签错合同产生的合同费等费用、并肆意认定违约而要求借款人按照协议金额还款。
该恶势力犯罪集团采用诱骗、威胁、恐吓、上门滋扰、侮辱、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立债权、强行索债,以“套路贷”方式有组织实施敲诈勒索犯罪20余起,涉案金额40余万元,导致多名在校学生休学、退学等严重后果。
两案的依法宣判,有力地打击了涉“校园贷”黑恶犯罪的嚣张气焰,有力维护了大学生的合法权益,有力保障了校园教学和生活秩序。
近年来,由“校园贷”导致的学生荒废学业甚至自杀的事件屡屡发生,带来严重的社会后果。“校园贷”平台额度小、期限短的特点有利于学生解决燃眉之急,但大部分在校学生金融知识欠缺、法律意识淡薄。犯罪分子采取虚假宣传、肆意设置高额逾期费等方式,诱使学生陷入“校园贷”陷阱,进而“以贷还贷”垒高债务。对此,高校要加强对在校大学生的金融知识普及和法治意识教育,引导学生正确认识“校园贷”的风险和危害,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增强学生防范意识和法律维权意识。案件宣判后,津南法院准备就通过审判案件发现的“校园贷”监管不到位、校园安全保障存在短板、大学生法治意识薄弱等问题向相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
如果不小心陷入校园贷了该怎么应对呢?
预防校园贷,加强识别力
校园贷的特点
1. 申请便利、手续简单、放款迅速
2. 信息审核不严、高利率、高违约金
3.风控措施差别较大,个别平台存在学生身份被冒用的风险
如何处理关于“利息”、“手续费”提前扣除
参考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关于“利息”标准
参考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利息计算方式
不管非法校园贷约定按月计算复利,还是按照每周计算复利。只要利息金额,超过依据上列利息标准计算出的利息金额,超过的部分你们都可以不还的。另外,民间借贷中,除非特殊约定,一般是不按照复利方式进行计算的,是按照最终还款本息和=本金X利率X借款时间+本金。
参考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存贷款计结息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129号
“违约金”“滞纳金”等
参考案例:“民间借贷中可同时约定逾期利息和违约金,但两项相加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注:这个案例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生效前做出的。利率四倍现应为不超过年利率24%。)
骚扰亲人、同学
参考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在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裸条”追债
参考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具体分析,请自行网络查找“敲诈勒索罪”)
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不要贪图小便宜 正确看待自己的经济能力 保护好个人信息
作者:陶磊 陈骧君 编辑:王晗 龚卓越 核稿:陈群安
原文标题:【扫黑除恶】天津法院判决两起“校园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 来源:天津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