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与法治舆情观察室 http://www.blaw.org.cn 快讯】:(医药卫生报)
9月1日起,《河南省医疗纠纷预防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正式施行,这是刚刚发布的第195号河南省人民政府令明确的重要内容。
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后实施的《办法》,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河南省实际制定,以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
《办法》明确,其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因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办法》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的领导、协调,将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建立部门分工协作机制,协调解决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要求完善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各地根据需要设立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调解医疗纠纷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同时,即将实施的《办法》,也对医疗纠纷预防、处理等提出了新要求——
1. 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涉嫌违法
《办法》第二十八条明确,公然侮辱、恐吓医务工作人员;以不准离开工作场所等方式非法限制医务工作人员人身自由等行为,均涉嫌违法。
在医疗机构内殴打医务人员或者故意伤害医务人员身体、故意损毁公私财物;在医疗机构私设灵堂、摆放花圈、焚烧纸钱、悬挂横幅、堵塞大门或以其他方式扰乱医疗秩序等行为,也涉嫌违法。
2. 医务人员严禁收“红包”
《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不得超出执业范围实施医疗行为,违反诊疗规范、常规实施不必要的检查,违法违规使用诊疗技术、药物或者医疗器械,隐瞒、误导或者夸大病情,不得篡改、伪造、隐匿、损毁病历资料,不得收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财务等。
第二十条明确,患方也应当自律自己的行为。如遵守医疗机构管理制度和医疗秩序,尊重医务人员;如实向医务人员陈述病情病史,配合医务人员进行检查、诊疗和护理,并按照要求签署相关知情同意书面材料;按照规定支付医疗费用;配合医疗机构根据病情要求其转诊或者出院的安排;不得强行要求医疗机构作出超出其救治能力和执业范围的医疗行为;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等措施的,应当予以配合。
3.医疗纠纷处理有5种方式
《办法》第二十二条明确,发生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可以通过5种方式解决,双方自愿协商;申请人民调解;申请行政调解;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
第三十一条明确,医患双方选择协商解决医疗纠纷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在医疗机构设立的专门场所或者双方同意的其他场所进行协商,不得影响正常医疗秩序;人数较多的,应当推举代表进行协商,每方代表人数不超过5人;坚持自愿、合法、平等的原则,尊重医患双方权利,尊重客观事实,医患双方应当文明、理性表达意见和要求,不得有违法行为;经协商达成一致的,应当签署书面和解协议书等。